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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申報時應提示什麼文件?

辦理結匯申報時,應提示什麼文件?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口貨品或對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收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進口貨品或償付非居住民提供服務支出之匯款。 三、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5,000萬美元之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500萬美元之匯款。 四、辦事處或事務所結售在臺無營運收入辦公費用之匯款。 五、非居住民每筆結購或結售金額未超過10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10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50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收回外匯需要填報嗎?

以居民身分辦理,應依其外匯資金之來源填報匯款性質,例如收回海外之證券投資款項,應填報「262收回投資國外股權證券」。 以非居住民身分辦理,應依其匯入資金之用途填報匯款性質,例如將海外匯入款投資國內不動產,應填報「370投資國內不動產」。

如何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等證明文件,誠實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申報書樣式如附件),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結匯申報所涉須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範圍,應依本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本行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或核准函載明事項,以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 一、銀行業:指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匯證券商:指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之外匯證券商。

匯款性質主要分類為何?

答: 匯款人與受款人如不相同,該款項應非屬受款人之國外存款,不宜申報性質為收回國外存款。 Q3.1.1: 匯款性質主要分類為何? 商品貿易之貨款:係指因貨物買賣產生之跨境貨款收付,匯款性質為7XX 及8XX。 服務收支:係指居民與非居住民因提供服務產生之資金收付,分為運輸、保險、旅行及其他四大項,匯款性質為1XX。 資本移動:居民或非居住民持有資金從事各項投資活動之資金流出、流入,包含但不限於直接投資、借貸、投資股票或債券等有價證券之本金及其資本利得,匯款性質為2XX 或3XX。 薪資及投資所得:居民╱ 非居住民受聘於國外╱國內薪資所得收支及2XX、3XX投資資金之盈餘、利息及股利所得收支,匯款性質為4XX。 移轉收支:係指無償性或無相對報酬性之收支,包含捐贈、贍家等,匯款性質為5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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